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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财务正式独立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 时间:2013-01-17


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财务正式独立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经厅财务处与人事处共同研究,并请示厅领导同意,吉林省林业厅决定自2013年起,省林业技术推广站等7个附属单位的会计业务不再由厅财务处集中核算,交由本单位进行独立核算。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林业厅召开有关单位财务移交工作会议,厅人事处处长关景海到会讲话,厅财务处处长吴振新主持会议并做移交说明,7个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了《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财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吉林办财〔2013〕3号),并按《会计法》有关规定,由厅财务处向接收单位移交了2012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标志着省林业技术推广站等7个单位的财务工作从此拿回本单位进行独立核算。

      会议商定,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由财务处协助接收单位办理。对接收单位保持原有会计电算化核算方式所需计算机由财务处负责调剂,并配置会计核算软件。接收单位计算机与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和零余额账户支付系统联网工作由厅信息中心负责。

      会议要求,各单位会计业务独立植算后,要依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作。会计档案要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保管一年,满一年后,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

厅办移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