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注册
欢迎来到吉林省林学会
站内搜索
其他文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其他文件 > 吉林省林学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吉林省林学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4-08-06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2014年8月6日秘书处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林学会秘书处全体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临时到长春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人员出差必须报请秘书长批准,填写《出差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秘书长出差,应当报请常务副理事长同意。

  第五条 秘书长审批出差,应当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安排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第六条 批准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控制差旅费额度。


第三章 借款规定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人员出差,应当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出差事由、天数、借款金额等。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借款人签字要规整。

  第八条 副秘书长及普通人员出差借款,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出差借款,授权副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领取借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报销规定

  

  第十条 本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索要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单应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注明发票张数,出差人签字规整。

  第十四条 报销单填好后,交由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报销单经会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副秘书长及普通工作人员的报销单,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的报销单,授权副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凭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票据到出纳进行复核,出纳复核后签字确认,然后给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应当在出差回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费用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费用标准,按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人员出差按规定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单间或者标准间。

  住宿费用标准,省内出差300元∕人∕天,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到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doc
     秘书处人员出差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