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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车辆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3-10-01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会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林学会购置、属于省林学会固定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会车辆由专人负责管理,主要负责机动车辆证照、年审、保险等的办理及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等。

  第四条 本会人员因公外出用车,须事前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第五条 本会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急需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第六条 严禁驾驶本会车辆用于上下班和公车私用。

  第七条 机动车辆非运行期间,应按规定停放到指定地点,并保证车辆安全及状态完好。

  第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管理人员本人负责,给本会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强车用油料管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里程及油耗标准报销油料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厂修理的,须说明原因,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等),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三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四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