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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业厅 时间:2017-08-18 [下载]

 

 

吉林省林业厅文件

 

吉林技推〔2017〕489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

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北华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引导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创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省厅制定了《吉林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7年8月18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吉林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引导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创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是省、市、县级林业部门按照一定程序选派,围绕林业产业和科技需求,创业和服务于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林业科技园区、产业化基地的科技人员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主要有四种:一是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二是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三是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四是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原则

  (一)坚持创业服务的原则。突出科技创业,在创业中强化服务功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就业创业、民生和健康等方面科技服务;

  (二)坚持双向选择原则。根据基层需求,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做到专业对口、供需对接,提高服务创业效果;

  (三)坚持增效增收原则。提升创办、领办、协办林业产业化企业能力,把先进实用技术引入林业基层单位,应用到林业产业和项目中,努力增加经济效益,改善基层生产生活条件;

  (四)坚持项目带动原则。按照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行业和优势企业的要求,鼓励、引导林业科技特派员以实施科技项目为载体开展服务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章 选派要求

  第五条 选派范围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中选派。鼓励林场、林业站等基层单位技术员、实用人才、专业大户参与。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长期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林业教学以及林业科技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丰富,能致力于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事业;

  (二)爱岗敬业,学有所长,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肩负起科技特派员各项工作任务,有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持之以恒的创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人员,具有相关科技成果和项目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四)能合理安排一定时间,深入林业生产一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积极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七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的林业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负责,并单独建立林业科技特派员档案。

  第八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登记同步进行。各级管理部门与林业科技特派员签订《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协议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主要工作

  第九条 组织专家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办班示范、举办科技市场、开辟科技专栏、编发资料等有效形式,帮助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致富本领,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科技带头人。

  第十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技术和信息服务,通过项目合作与开发,帮助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利益共同体,组织林产品流通,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项目,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种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建立现代林业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产业。

  第十二条 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服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帮助项目制定和落实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发展和产品销售规划,发展现代林业,促进林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十三条 鼓励林业科技特派员带技术、资金进入贫困地区,以扶贫项目为纽带,引领、示范、推广、培训相结合,开展创业式扶贫和智力扶贫。

  第十四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当地企业、大户等建立利益共同体,开展长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组建专业合作社,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链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对象资源条件,帮助策划、申报、实施科技项目。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务方式,定期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5年。对于定期服务方式,鼓励林业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连任,服务期满后所延长的服务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对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林业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对深入林区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林业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以及承担科技项目,在不影响单位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产业等项目,申请项目时相关部门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切实保障相关待遇。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优。林业科技特派员合作研发成果,可优先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厅的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在省林业技术推广站,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林业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年度考核和表彰工作;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提供全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信息、技术、人才、法律等方面服务;

  (四)总结全省林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表彰年度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

第八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管理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级管理,由各级林业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林业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级林业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和受援单位共同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林业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的林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和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林业厅,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存档。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省林业厅将报省科技厅申请《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证书》,该证书与本级政府其他奖励证书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服务效果。《林业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优秀比例不超过20%。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在申报科研项目评审中,享有优先权,给予倾斜支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延期服务一年,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取消林业科技特派员资格,相应待遇和支持同时终止;对造成负面影响的,列入科研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事业单位踊跃参与。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林业科技特派员及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