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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章程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23-08-29

  

吉林省林学会章程

  (2019年8月10日至11日第十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吉林省林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Society of Forestry,缩写JSF。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广大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发展林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治会与民主办会相结合,倡导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积极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兴林战略的实施,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美吉林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98号,邮政编码为1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林业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活跃林业学术思想,促进林业各学科发展;

  (二)开展林业决策咨询工作,对重大的林业科技问题组织进行论证和考察,对出台重要的林业政策、措施提出建议、意见,为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三)开展林业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传播先进科学的思想和方法,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四)开展民间国际林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林业团体和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开展林业科技奖励工作,组织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对优秀的林业科技成果、林业学术论文和林业调研报告、林业工作建议等进行奖励,对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开展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外资林业建设项目赴外技术培训活动;

  (七)开展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林业科技专家上山下乡进企业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八)开展社会化服务职能承接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林业科技成果鉴定、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林业科技评价、林业科技文献编写、林业技术标准制定等活动;

  (九)办好林业科技期刊,组织编写和出版林业科技图书;

  (十)开展林业科技人才举荐工作;

  (十一)代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根本利益,协助有关方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法人经营实体、非法人经营机构,从事林业科技经营开发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学成材的林业科技人员、林业开发经营管理人员、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奖励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照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依照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