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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当以生态安全为前提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05-06-10
王 志 新
    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标志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条基本要求是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必然把生态安全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是因为:
   
第一,生态安全是环境改善的基本标志。环境问题同人口、资源问题一起构成当今社会发展的三大制约要素,这其中尤以生态环境问题最为引人注目。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生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在生态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投巨资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生态工程,使我国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建成了一些环保功能增强、风险指数降低的稳定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稳定,必须以生态安全作保证。没有生态安全,即使再稳定的系统也会遭到破坏,也就不会提供可持续的环境保障功能。因此,衡量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改善的一个基本标尺,是看生态环境建设是不是真正进入了较为安全的时期。也就是说,判断生态状况好不好,既要看生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也要看生态系统是否安全。由此可以说,生态安全作为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客观要求。
   
第二,生态安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自然环境的好坏,对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如果人们生存在那种不稳定、不安全的自然环境里,就会为与自然抗衡和斗争付出巨大代价,就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要创造一个稳定安全、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自然环境。“九八洪灾”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沉痛的。它除了让我们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外,另外一个严重后果就是造成社会在一段时间内的不稳定,甚至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遗留至今的除了仍在恢复重建的森林生态植被的繁重任务和巨大经济负担外,同样的社会问题依然在困扰着我们。这些灾难给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就是要高度重视生态安全问题。生态安全是生态和谐的象征。只有生态和谐,才能构成社会和谐。如果生态不安全,甚至发生大的生态灾难,必然带来局部社会的不稳定。局部社会不稳定,势必导致整体社会的不和谐。因此说,生态是否安全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第三,生态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经济,除了要求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外,更主要的是要有丰富的资源。只有资源丰富,才可能为经济发展创造比较优势。也就是说,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有些资源是无论付出多大努力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因为它的存量是一定的、不可再造的;而有些资源则可以实现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因为它的储量是动态的、可再生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森林、草原、湿地等为主的生态资源。良好的生态,是生态资源量丰质优功能强的外在反映,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体现。确保生态资源发展良好,前提是必须保证生态资源的绝对安全。只有生态资源安全,才能保证生态良好;只有生态良好,才能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决定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生态安全是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改善人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四,生态安全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特征。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文明发展有三大基本特征,即: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态良好既是保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前提,又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态富裕后所要追求的目标。生态良好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一起成为我国整个社会走上文明发展之路的三大标志之一,进而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要实现生态良好,前提是必须确保生态安全。生态安全作为生态良好的保证条件,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
   
维护生态安全,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其一,必须把林业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措施来抓。建设相对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林业的必然要求,这就历史地把林业推上了组织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首要主体地位。林业建设作为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确保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把林业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措施来抓,采取更加倾斜的政策,赋予更加重要的地位,扶持其发展,使之尽快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把林业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措施来抓,就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确立林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基础地位,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上明确其组织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主体地位,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当把林业真正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对待,重予轻取,减负轻税,稳定林业投资政策,始终保持林业的财政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就应当把林业工作长期纳入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运用多种有效手段,抓好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起主要领导抓林业、部门合力保安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其二,必须加快推进生态林业的发展建设步伐。生态安全须建立在体系健全、功能完备的良好生态系统之上。林业作为陆地生态系统建设的主体,必须适应这一要求,积极寻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林业发展之路。建设生态林业,维护生态安全,必须按照“发展大林业、建设大生态”的要求,积极推进由单纯造林林业向乔灌草协调发展林业的转变,努力建设高功能、可持续的森林生态体系,逐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必须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积极推进森林资源培育由数量型扩张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努力发展质量林业、功能林业,逐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自我化解不安全隐患的能力;必须按照“跳出林业认识林业、走出林业发展林业”的要求,积极推进林地林业向国土林业的转变,大力加强生态草建设,切实加大荒漠化土地治理力度,坚决控制住风沙危害的势头,逐步提高生态系统阻隔自然灾害的能力;必须按照“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森林资源保护社会化”的要求,积极推进由单一所有制林业向多种所有制并存林业的转变,努力将维护生态安全的控制力由主要依靠他束力逐步转到依靠自治力上来,逐步形成新的森林生态安全保障机制。
   
其三,必须全面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确保生态安全,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森林生态系统不出问题、万无一失。达到这一要求,当务之急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祛除传统管护思维的框束,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固有模式,引入市场经济理念,充分发挥所有制成分的约束力,逐步解决就管理抓管理、就保护抓保护的问题,使管护工作真正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核心的问题是健全法制、规范执法,下决心把森林案件的处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转向更多采取法治手段解决问题上来,变单纯罚款的处罚方式为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之与法律规定相适应的方式,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林的路子;关键是把保护管理工作摆上生态建设的首要位置,重建设但更重管护,变先建后管为先管后建、边管边建,切实把“三分造七分管”的思想变成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全面保护好、巩固好生态建设成果;不可忽视的是尽快解决管护工作有偏有重的问题,在继续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的同时,迅速把森林病虫害防治这一实际损失最大、对森林成果构成的威胁最大的工作摆到重要管护日程上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把这一“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说到底,就是要通过加大保护管理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实现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和谐,推动社会和谐。
   
其四,必须认真解决影响生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建设良好生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和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解决好目前制约生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努力维护生态和谐。为此,必须重新构造林业生产力布局,坚持把生态安全与生态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系统整合林业建设工程中充分体现生态安全要求,确保把一定的资金和精力用在生态安全上,促进生态工作和谐;必须高度重视合法破坏森林资源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问题,建立科学的采伐审批制度,取消森林经营者所具有的行政性职权,下大力量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建立起防范生态安全隐患的政策体系、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必须积极调整落后的林业生产关系,放胆解决好国有林业生态建设“一股独大”的问题,努力消除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进入林业参与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最大程度地引入利益驱动机制,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林业建设,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非国民林业,进一步激活林业发展要素,推动林业结构进入深层次调整;必须认真解决好生态资源无价的问题,通过政策调节的手段和经济补偿的办法,变生态无价为有价,使森林的生态价值得到社会承认,逐步建立起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保障机制,努力促使生态效益进入市场成为可能,为更好地管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稳定的资金渠道。

*此文刊于《中国林业(B版)》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