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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网络搜索 时间:2016-01-01 [下载]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

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林科发〔2006〕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发布《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4),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方(单位)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附:1.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doc

      2.林业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合同.doc

      3.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4.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doc